黑河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奖励和资助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助)学金含以下四种
1.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
2.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
3.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4.师范类学生月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申请条件与奖励资助标准
第四条 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
(一)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升本学生是进入本科阶段后的第二年学生)。
(二)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是校级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年评审名额:20人,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6.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审学年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学习成绩量化标准为评审学年的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0%,可以申请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
(四)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评审学年受到校级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2.评审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有单科不及格科目的;
(五)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
(一)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优异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是进入本科阶段后的第二年学生)。
(二)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名额:60人,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全校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量化标准为评审学年综合测评的总成绩位于班级前25%,可以申请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
(四)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评审学年受到校级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2.评审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有单科不及格科目的;
3.省属公费师范生;
(五)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4500元。
第六条 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升本学生是进入本科阶段后的第二年学生)。
(二)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每年评审名额分别占参评总人数的1%、2%、3%,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参评学生总数占全校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
6.学习目的明确,勤奋上进,评审学年内得到校级及以上的获奖;学习成绩量化标准为评审学年综合测评的总成绩分别位于前15%、25%、35%,可以申请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评审学年受到校级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2.评审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有单科不及格科目的;
(五)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
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
三等每生每年2500元。
第七条 师范类学生月助学金
1.师范类学生每月助学金51.5元,该资金按月发放,全年发放不超过10个月;
2.我校省属公费师范生不享受此助学金;
3.每月20日之前各学院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大学生资助中心,25日前汇总送交学校财务处;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评审原则
1.学校按照上级要求,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黑河学院励志奖学金;
3.评审原则上根据参选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进行排序,根据学生本人申请,依据评审条件组织联合评选;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4.黑河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依据国家、省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黑河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1.成立黑河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黑河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检监察处、团委、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
2.成立二级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负责人)、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学团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内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二级学院学团办主任担任;
3.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根据黑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并发布评审工作通知,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
4.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审工作通知,制定本学院评审工作方案,并面向全院发布;
5.学生自愿提交校级奖(助)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各班级按照申请及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议意见;
7.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班级民主评议意见上报本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校级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8.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校级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9.学校对二级学院推荐的校级奖(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报告,向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二级学院上报获奖学生名单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将直接取消其学院的评审名额,并予以通报。
10.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校级奖(助)学金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校级奖(助)学金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校级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和财务处联合发放,财务处每年从从事业收入提取5%的资金用于发放校级奖(助)学金,将奖(助)学金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助)学学生,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校级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情况通报全校,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提请复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评审期间,若评审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发现有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煽动学生影响评审结果、越级反映问题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获得校级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 获得校级(助)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的引领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实施起,2020级、2019级、2018级的非师范学生继续享受20元/月的原校级月助学金直至毕业。若学生存在休学、退学、当兵、留级等情况,则停发该项资金,复学后按复学所在年级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黑河学院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