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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诚信应考,不负努力--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温馨提示
2025年12月10日 11:02     (人气:)

亲爱的同学们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即将来临,为助力同学们从容应考,发挥最佳水平,筑牢优良考风根基,营造诚信的考试氛围,小编梳理本次考试相关注意事项,请参加考试的同学们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一、考前准备

(一)打印准考证。请考生登录国家官网http://cet-bm.neea.edu.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确认个人信息、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考试前和考试中不得在准考证正反面涂改或书写考试有关内容。

(二)备好有效证件。考试当日须携带相应科目准考证、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及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如果学生证遗失,记得提前携带两张一寸照片,联系辅导员开具黑河学院学生证明表,避免影响考试。)

(三)规范携带考试用品。请携带规定的证件和必要的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记得提前准备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耳麦及电池(耳麦频段FM74)。任何通讯工具:手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具有存储或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严禁带入考场。

(四)调整饮食及作息时间。考试前1-2天要将作息调整至考试状态,保证充足的睡眠,注意饮食,避免吃过于油腻或刺激性的食物,以免引起肠胃不适。让自己在考试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参加四级考试的同学们记得要吃早饭呦。参加六级考试的同学们记得午餐应清淡、注意荤素搭配,可以适当午休。

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

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即上午8:00、下午14:20进入考区。上午9:00(下午15:00)后禁止入场。

(二)考试地点

求知楼、探知楼、行知楼、俄语楼。考生应提前查询考点位置,规划好出行路线,确认教学楼位置。求知楼和探知楼考生从景观大道一侧进入,尽量提早安排出行,错峰进入安检区!

三、考场纪律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违纪、作弊行为。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类通讯工具和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按考点要求将与考试无关物品放置在考场外指定位置。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考试违规物品检查。请妥善放置个人随身物品,以免因违反规定造成考试违规、延误或物品丢失情况发生。考场内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同学们应认真阅读《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自觉抵制舞弊行为,诚信应考。切勿相信网络上任何所谓“真题”“答案”“包过”等虚假信息,应自觉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内容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祝各位考生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不负努力,不负自己!

                                  诚信考试,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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